中国共产党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我院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各党总支、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重在政治表现、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针对高职院校三年学制,学生在校时间短的现实情况,对学生党员发展还要坚持“早发现、早培养、早发展”的工作方针,使更多的优秀学生加入党组织,争取实现一年级有党小组、二年级有党支部的学生党组织建设目标。
第二章 申请入党人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并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称为申请入党人。
第五条 入党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2、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
3、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
4、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今后努力方向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为了让党组织尽快全面了解申请人,申请人还应另写一份有关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的自传材料。
第六条 申请入党人应将申请书和自传材料,同时递交所属党支部。对于申请入党人,党支部要建立登记卡片,列入培养计划。
第七条 党支部自接到申请入党人的申请书起两周内应与其谈话,并指定1-2名党员负责经常联系培养及教育。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对申请入党人进行分析和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是: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认识明确,信念坚定。
2、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优秀,并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无违纪处分。
3、团结同事,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
对于新入校的学生中表现突出、综合素质较高的,要积极鼓励其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表现确实优秀的,应及时确定为积极分子。中学已写过入党申请书的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考虑是否确定为积极分子;以保证每年“七一”前有2%或更多的新生加入党组织。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党小组推荐(学生还必须征求团组织、班主任、辅导员意见),支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为其培养联系人,并采取个别帮助和指导的方式对他们进行为期一年(学生半年)的培养和考察,要求他们定期汇报思想,每季度应有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员培养联系人每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至少进行四次考察(学生每半年二次),每次均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表》。
第十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熟悉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熟悉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分级考察”,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院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做一次汇总和分析。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部门或毕业时,党支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分配)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学生半年)的培养教育,联系培养人认为该同志确实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即可向支部推荐为发展对象;在听取党小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需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及团组织意见)及党内外群众意见后,条件合格者,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必须进行公示,不公示者不予发展。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现实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现实表现及政治情况。
需要外调或函调的,由支部拟定调查提纲,经所属党总支审批盖章后开具外调介绍信或发函外调。
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调查时,需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教职工进行政治审查时,需对其父母、配偶及配偶的父母进行调查。
2、对学生进行政治审查时,需对其父母进行调查。
3、被调查的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已去世的,可不予调查,但需注明。
4、被调查的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属我院教职工的,可不予调查,但需注明。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党校的入党培训,考核必须合格。没有经过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党支部不能讨论其发展问题。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入党申请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邀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考察、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程序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介绍人介绍情况并发表意见。
3、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与意见。
4、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5、在表决前和表决时,任何人不得以暗示、串联等方式授意他人同意或不同意。
6、介绍人不得投弃权票。
7、讨论多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8、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发展教职工预备党员,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发展学生预备党员除了《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认真,目的明确,成绩及格;每学期在班上非党学生中综合排名位于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决议时应注明应到和实到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数,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同时,党支部应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党总支审批。
第十九条 党总支接到支部相关材料后,应严格把关,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条 我院党委授权各党总支委员会审批党员。各党总支应在支部报送后一个月内开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同时讨论多人入党时,应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党总支书记应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党总支将审批通过后的新发展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并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上报加盖总支印章的新党员基本信息纸质报表和电子稿。(教工党员上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部职别、文化程度、介绍人、支部讨论时间、总支讨论时间;学生党员上报:姓名、性别、籍贯、班级、职务、考察时间、学习名次、获奖情况、支部讨论时间、总支讨论时间。)
每名报审党员所需材料包括:
1、内容填写齐全的《入党志愿书》。
2、本人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
3、政审报告、外调材料。
4、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记录表。
5、群众座谈会记录。
6、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情况及意见。
7、学生班主任、班委会意见。
8、学生学习成绩单、学习名次、获奖情况登记表。
9、入党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拟发展的教工党员不报6、7、8项。
组织部抽查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发展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审核通过后,代表党委加盖授权审批印章和组织部印章。
预备党员被审批后,组织部应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应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组织部也要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编入本支部和党小组中。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应按季度将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填写在《党员预备期考察记录表》中,一个季度填写一次。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或各党总支负责于每年“七·一”前夕组织一次预备党员宣誓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的日常教育考察由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负责。
学生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必须将组织关系转入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预备党员本人要及时写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间支部仍要确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院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1、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总支、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考察,认为符合转正条件对其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表决。
4、支部书记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5、党支部将转正材料报送党总支,党总支应在一个月内讨论审批。
6、党总支审批通过后,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并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上报加盖总支印章的转正党员基本信息纸质报表和电子稿。(教工党员上报:姓名、性别、籍贯、民族、部职别、文化程度、预备时间、转正时间、总支讨论时间;学生党员上报: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班级、职务、预备时间、转正时间、总支讨论时间)。
7、组织部抽查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审核通过后,加盖党委授权审批印章和组织部印章,同时向报送党总支通知审批结果。
8、党总支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员所在党支部,党支部要负责通知到本人。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应将其本人《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表》、《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表》、转正申请等材料交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审核通过后,教职工党员材料直接转交学院人事处归入本人档案中。学生党员发展、转正材料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无误后,将其材料返还给该党总支并由该党总支所辖的学生党支部将入党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中。学生党员毕业时党组织关系必须转入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党总支、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院党委组织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各党总支每年年初要向党委组织部上报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和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培养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应按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花名册及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三十条 各党总支必须认真履行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