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规范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定义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都称为教学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涉及范围
教学事故涉及范围涵盖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后辅导、考试及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材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Ⅲ)、较大教学事故(Ⅱ)、重大教学事故(Ⅰ)三个等级。具体见《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见附件1)。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
㈠预防为主。教职工要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和规范,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增强防范意识。
㈡及时补救。如遇突发事件预知可能造成教学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和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沟通和报告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㈢公正处罚。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制度客观公正处罚。
㈣注重教育。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管理部门要帮助其分析原因,纠正错误,改进提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㈠教学检查中发现的事故。
㈡事故责任人(部门)主动报告的事故。
㈢被举报的事故。
学校师生员工均可举报教学事故。学校接受实名举报,被举报人(部门)姓名真实且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描述具体的,经核实后进行认定。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查实
㈠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在收到举报信息或在检查中发现教学事故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取证,并向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发出《教学事故情况调查通知单》(见附件2)。
㈡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应在接到《教学事故情况调查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查清事故原因、过程、造成的后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见附表3)报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心。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Ⅲ级(一般教学事故)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审查,主管院领导批准认定。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最终批准认定。
㈢凡属个人责任造成的教学事故,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因部门责任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己认定教学事故的处理
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㈠ 一般教学事故(Ⅲ)
⑴在本部门内通报批评;
⑵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⑶扣发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500元。
㈡ 较大教学事故(Ⅱ)
⑴在全院通报批评;
⑵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视为合格(含合格)以下;
⑶扣发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1000元;
⑷推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㈢ 重大教学事故(Ⅰ)
⑴在全院通报批评;
⑵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视为基本合格(含基本合格)以下;
⑶扣发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2000元;
⑷推迟两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⑸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取消任课资格。
第九条 事故等级的提高或降低
㈠ 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勇于承担责任,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的,降低一个等级处理。
㈡ 从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提高一个等级处理,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条 申诉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与教学相关的活动,适用对象包括各二级学院(部)、各相关部门管理及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明确定义的教学违规行为,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参照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其它文件中凡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
2.《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情况调查通知单》
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
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申诉表》